第四节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者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者高管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执行应建立记录制度。监事会每一项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后续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出资人、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