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的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通知发出的日期;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