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分别在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前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在发出召开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和相关意见。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合计持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提议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工作人员或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认为确需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在三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认为无需召开的,与提议监事沟通后将书面提议办理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