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现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购的股份数为6,737万股、出资方式为以净资产折股和出资时间为1993年12月6日。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868,545,434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因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涉及股份禁售和限售期限的,按照相应规定和股东承诺进行流通安排。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