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或质押、本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项目一次规划,分期投入的一并计算。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