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城市公共安全不能作为利益博弈的筹码

来源:    时间:2017.05.08

罗湖日前对外发布消息称,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又迎来新的关键性节点:经过4个多月的协商谈判,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率已经超过98%,9.3万名居民也已基本搬离。从5月8日开始,罗湖棚改将转入行政征收与行政处罚阶段。直白地讲,超过协商签约期限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很可能将会面临“强制拆除”的命运。
在旧城改造的舆论话语中,“强拆”是一个带有强烈负面色彩的词汇。在大众的印象里,“强拆”似乎总是与“暴力拆迁”、“非法拆迁”联系在一起。但是,如果从法律层面来探究,“强拆”实际上是一个中性的词汇。问题不在于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而在于“强制拆除”是否在法律的框架下展开,其采用的手段是否合乎相应的程序规范。
厘清这层关系,我们理应能够将罗湖棚改所提出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与在新闻中常见的开发商“强拆”区分开来。原因在于,尽管罗湖棚改与城市更新同属于旧城改造的范畴,二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罗湖棚改是由政府主导的,目的是彻底消除城市重大公共安全隐患,追求的是公共利益,并不谋求商业利润。而城市更新是市场行为,开发商与权利主体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关系,城市更新项目能否顺利推进,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谈判结果。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只要有一名权利人不愿意与开发商达成补偿协议,开发商就无权对其所拥有的房屋实施拆除,如果开发商违背当事人意愿,就是非法强拆。但在棚户区改造中,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明确赋予了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罗湖棚改在制度安排中虽然也设置了协商谈判的环节,但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权益。对于不接受签约的当事人,政府当然有权采取行政征收与行政处罚的手段。
如果说作为普通的民众,难以有效区分旧城改造政策之间的具体差异,那么就让我们回归本心,用最朴素的价值观与正义感去判断吧。罗湖“二线插花地”是深圳原特区内唯一被广东省明确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历史上曾发生过多起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死亡。这里实施整体改造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刻不容缓。
在罗湖“二线插花地”的1300多栋楼宇中,大多数未经规划未经审批未经验收,九成以上都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初被以极低的价格销售出去。罗湖棚改制定的补偿政策充分考虑了大户、小户等群体的利益,考虑了对违法性质的处罚,也考虑了社会公众的包容度。这套标准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基础上,努力寻找到最大的公约数,其核心理念是“下保居住、上管暴富”。
诚然,补偿政策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却是对历史欠账的一次系统梳理与积极回应,事实上也已经获得了绝大多数当事人的认可。在目前尚未签约的100多户当事人中,有很大一部分对补偿标准提出了不合理也不现实的利益诉求。难道面对这样的“坐地起价”,也应当无条件地作出退让么?
对此,罗湖区已经明确表态,不会向不合理的利益诉求妥协,会坚持现有标准不动摇,因为只有保持政策一贯性,才能保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这一表态可谓掷地有声,未签约者在博取个人利益的同时,损害的不仅是对其他签约当事人的公平,更是在以整个城市的公共安全作为谈判的筹码,以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持续受到威胁为代价。而城市的公共安全,是无论如何也不允许拿来博弈的。这场与隐患虎口争夺生命的时间赛跑,也经不起更漫长的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