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事会会议的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审议: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

(二)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有关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并接受质询。

(三)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取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

(四)对财务、风控等相关议题,可先由财务监督检查委员会或风险控制监督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出具有关意见。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认为重大事项须集体表决的,须经监事会表决,表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议通过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监事会主席个人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报告除外);

(二)研究通过出具评价公司业绩、经营状况、对董事会规范运作评价的报告;

(三)审议通过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提出要求纠正的意见;

(四)审议通过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工作的决定;

(五)审议通过要求董事会对其决议进行复议的建议;

(六)审议通过董事、经理层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时,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会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和签署书面决议案的方式形成决议,监事会形成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监督失察的;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追溯以往履职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决议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