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事、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领导班子会和总裁办公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股东大会决定决议事项在企业的落实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运行情况及其成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六)检查企业财务,审核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况;

(七)对企业内部控制、风险控制进行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治理架构,并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关注、督促整改;

(八)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