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推进依法治企建设,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使法律审核成为经营管理的必经环节,实现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全覆盖;依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的政策精神,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1993﹞662号文《关于设立深圳市市政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和深府办复﹝1993﹞773号文《关于同意保留深圳市市政工程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公司名称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440300192251874W。

第四条  公司于1999年7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800万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1999年7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SHENZHEN TAGEN GROUP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街道7019号天健商务大厦19楼

            邮政编码:518034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6,854.5434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本章程所指币种均为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