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债券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所属上市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十五)审议以下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下同);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除进行审计或评估外,还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六)除前述交易事项之外,下列事项也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主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除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和对已有项目的正常开发投资外,投资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

2、公司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3、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

4、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且投资主体为本公司情况下进行的投资;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投资主体为下属企业,且该下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情况下进行的投资;

5、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且国有经济主体(市属国企、央企、其他地方国企)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6、确定拟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企业名单,审议批准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7、按照证券监管和国资监管等规定,审议需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自身运作以及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

8、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民生福利的国计民生等重要关键领域的控股权变动,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者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产权变动事项,且失去控股地位的;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须报国资监管机构决定或批准的其他产权变动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十八)审议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事项:

上市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是否需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核销资产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不得对没有产权关系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不得对境外融资提供担保。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行业惯例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以及在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为被搬迁房产解除抵押提供的阶段性担保除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条件下,决定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的事项以及在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为被搬迁房产解除抵押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上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