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时限为:2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与所议议题相关人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列席董事会会议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