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有足够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或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以及公司现任监事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四)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有关机构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有关机构报告。

(八)《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有关机构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