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预算、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更换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负责制订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十条 战略与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关于战略和投资管理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关于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权限:

1、研究拟订公司预算管理制度和预算管理模式;

2、根据战略规划研究拟订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和计划;

3、审查、讨论公司年度预算,协调、解决各方在年度预算编制过程中的问题;

4、将董事会批准后的年度预算案分解落实到各预算执行单位,并定期检查和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促使各预算执行单位协调一致地完成预算所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5、审查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并作出评价,负责年度预算执行的考核工作;

6、其他需经预算委员会审定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并审核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